税乎网注——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三条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豫税地〔1989〕5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89-01-10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集体企业和其他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扶持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税后利润补充和单位投入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记载其本身业务的账簿暂不贴印花,从事本身业务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第一次贴花较大难以承担,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规定,现将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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