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许地税发〔2005〕228号
全文有效
2005.8.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91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征收率统一确定为1.5%。
二、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许昌市地方税务局许地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各地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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