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的通知
焦政办〔2013〕8号
全文有效
2013.01.30
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地税局制定的《焦作市城区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1月30日
焦作市城区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
(市地税局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焦作市城区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标准的通告如下:
一、普通住宅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4183元/平方米以下。
三、本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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