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税〔2021〕12号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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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豫财税〔2021〕12号

全文有效

2021.8.26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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