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6.6.1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和总局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的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稽查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地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地税机关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是指我省各级地税机关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的从事稽查实施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省、市、县(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第四条建立、运用和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运用、动态管理、公正公开、持续完善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各级地税机关由稽查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运用和管理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章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
第六条省、市、县地方税务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地税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省局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和各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推荐执法检查人员,推荐执法检查人员的数量为本市(含直管县)地税执法检查人员总数的5%,由省稽查局审核确定;市、县地方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
第七条省地税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推荐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税收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爱岗,勤政廉洁,累计从事税务稽查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办案等特定工作任务。
(二)工作实绩突出,领导和群众认可度较高,骨干带头作用较为明显,在本单位或者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具有较强的检查办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有一定业务专长,对相关行业有较丰富的实际检查工作经验,有办理重大案件经历。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备选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1.获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的。
2.获得市局以上稽查能手、征管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3.省局以上税务领军人才或者专业人才库成员。
4.多次被上级机关抽调参与全国、全省、全市各类案件检查、业务检查、重大专项行动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表彰的。
第八条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四类: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职业资格、所在单位、所在岗位、职务、稽查工作年限、能级等次(主辅查)、证件号码等。
(二)专长信息:是指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税种、案件、其他特长等信息。一名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同时具备一项或多项专长,具体包括:
1.擅长检查的行业门类(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2.擅长检查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其他各税)。
3.擅长检查的案件(包括逃避缴纳税款案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虚开发票案件、制售非法发票案件等)。
4.擅长的其他领域(包括法律、会计、电子查账等领域)。
(三)业绩信息
1.近三年检查的企业数量、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数量、重点税源企业数量及相应查补数额。
2.工作考核考评结果、获得各类奖励情况等。
3.上级评价信息:包括上级借调记录及借调期间工作评价等。
4.其他业绩信息,如科研成果、各类竞赛荣誉等。
(四)状态信息
1.个人当前在查案件数量。
2.个人为税务总局、省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成员的标记信息。
3.个人为各级税务领军人才、各类人才库成员的标记信息。
4.个人应当回避的信息,主要是指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人担任执法检查人员本人执法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重要股东或者直接责任人等信息。
第九条省、市、县地方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信息由省、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采录。推荐执法检查人员所在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执法检查人员的选派
第十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抽查,可以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
随机选派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定向选派是指根据抽查对象类型、性质和抽查内容,结合执法检查人员专长进行选派。不定向选派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完全随机抽取主查、辅查等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组相对固定的稽查局,可只随机选派主查人员,由该主查人员所属的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定向选派与不定向选派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执法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各地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施行。
第十一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查。
(二)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二条当前承担在查案件数量在3起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再列入随机选派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以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成员为主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必要时,可以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成员参加检查工作。下级稽查局可以提请上级稽查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指导、协调或者直接参加下级稽查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四条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在被上级稽查局选派承担抽查任务期间,本级稽查局不再将其列入随机选派人员范围。
第十五条上级稽查局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参加随机抽查工作的人员,原则上连续调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调用时间的,必须经上级稽查局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开展联合抽查,应当协商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同步入户执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协作开展查处工作。
第四章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所属稽查局按要求录入各类人员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因职务晋升、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所属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及时在系统内调整、更新。
第十八条省、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对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上级稽查局选派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调用人员进行工作评价,作为后续管理使用的依据。上级稽查局在工作评价中给予充分肯定的,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在年终绩效考核时应当给予加分。对在重大专项行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人事部门应当在评先评优、选拔后备、晋升职务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负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的工作人员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以外的目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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