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6.6.1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和总局工作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稽查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地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我省各级地方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案源部门归口管理,专人负责。
第六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提供符合需求的数据和信息,实现数据和信息共建共享。
第七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的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换、共享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适用于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随机抽查对象的选取。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九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管理层级、稽查资源配置与纳税规模等标准,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条重点稽查对象由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集团类企业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确定。
非重点稽查对象为未达到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包括非企业纳税人。
第十一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照上述原则和不同层级,分别确定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
第十二条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三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四条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地方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第十五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省地方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辖区内的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标识;市地方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随机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标识;直管县地方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随机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标识。
第十六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接收、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一)税收风险为高风险等级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明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存在其它异常情况的。
第十八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涉税信息。
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风险分析、纳税评估、出口退税、纳税信用等级、跨区域企业集团组织架构情况,以及是否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户等信息。
非重点稽查对象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税控开票,以及是否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管户等信息。
非企业纳税人的采录信息主要包括:登记类信息、前三年纳税申报、税控开票,以及自行确定的其它信息。
随机抽查对象标识的异常涉税信息主要包括:高风险分析信息、检举线索、协查违法线索、长期异常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相关部门列明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由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采录,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采录。
第三章分级使用
第二十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遵循分级使用的原则,运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随机抽查对象,应当合理适度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一)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五年检查一轮。
(二)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选取检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三)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采取以不定向抽查为主、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选取检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四)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随机抽查对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随机选取的检查对象,按照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批。
第二十四条我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与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法协作,根据联合稽查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行业、区域、项目,随机选取共同管辖的检查对象,开展联合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按照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要求,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税收政策及管理问题,及时向税务局相关部门反馈,提出管理建议,强化稽查成果增值利用。
第四章动态维护
第二十六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逐步实现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和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三级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以满足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等条件进行随机抽查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更新辖区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含直管县)地方税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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