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8〕29号
全文有效
2018.7.2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接收企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材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经两部门统一认定后,联合公布名单,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二、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其中资格复审的应在每年6月底前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在联合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予以公布。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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