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8]第121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外籍个人提供劳务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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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外籍个人提供劳务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8]第121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25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为了切实加强境外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外籍个人提供劳务的税收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无论受让者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均应由涉外征收机构依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外籍个人受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聘请,来华提供技术咨询、设备安装调试、教学、文艺演出、体育活动等项劳务,应由涉外征收机构依照税法及国际税收协定等规定,就其收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涉外税收机构要与内税其他征收机构,以及计划、外经、外贸、银行、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系网络,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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