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1-03 09:2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缴费人根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人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提倡“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遇有申报缴纳方面的问题可通过江苏税务门户网站、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也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28日
为进一步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
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报省政府批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职...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平稳有序办税缴费,现就有关税费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
根据《关于享受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21〕13号),现将2021年度全省第二批申报享受集成电路设计、封装...
现将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