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发[1997]7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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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1997]7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促进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必要性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要补充。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市场、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无账可查或账册不全、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较为普遍,偷逃税收问题突出。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的需要,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公平税负,保持社会经济稳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坚持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加强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抓紧做好建账和查账征收的各项工作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切实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政策,向建账业户广泛宣传建账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业户自觉建账、依法纳税的意识。  

  (二)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在个体私营业户中建账建制、查账征收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因此既要措施得力,积极推进,又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稳妥实施,做到统筹规划,讲求实效,以点带面。

  (三)实施分类建账。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均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账。在建账过程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根据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建立复式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复式账簿和简易账薄均采取订本式,应建账户应事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建立复式账的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具体确定,简易账建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制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国家规定共同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做好建账工作。凡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账。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具备建账能力,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业户可自行按规定建账;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不具备建账能力,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四)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仍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要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的程序,重新核定和及时调整定额。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部署,努力掌握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纳税定额,切实防止税款流失。

  三、改进征管方式,强化税务稽查

  要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改革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办法。所有个体户、私营企业,无论是查账征收户或定期定额户都必须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照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为保证税收征管业务的正常开展,在建账初期,对建账户也可实行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对建账后税负明显低于原定额水平的,可根据同行业同等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水平,从高核定其纳税额。对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超过定额20%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个体私营经济查账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做到以查促建,以查促管。对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和做假账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同等规模的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核定其应纳税额,足额征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

  四、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和查账征收工作的领导

  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分散、隐蔽,其查账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及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账和征管工作的有关问题,切实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确保查账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建账、查账和税收征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协同税务部门对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切实消灭税收漏管户。对不按规定建账或建假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减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现金收付。司法机关要协同税务部门依法打击各种偷抗税等违法行为,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保证。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建账、查账和税收征管的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增强私营经济业户的依法纳税意识。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各项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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