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37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2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4]6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局专项审核的各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上交省联社的运转费用,允许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局直属分局应将省联社收取运转费分户情况报省国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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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
为切实加强全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严防税源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