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4]226号附件9江苏省国税系统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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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系统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

苏国税发[2004]226号附件9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是指税务人员因执法偏差、违反工作纪律和制度、职业道德、党风党纪以及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纳税人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属实,给予待岗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予以待岗

  (一)因执法偏差或失误给纳税人造成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二)违反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等制度,或工作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损害了纳税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以及“六条禁令”,未达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

  第三条 待岗期限

  (一)情节轻微,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10天以内的待岗处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10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待岗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给予待岗3个月的处理;

  (四)待岗期满,可申请复岗。经考核不能复岗的,可延长待岗时间,直至考核合格才能复岗。

  第四条 实施程序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向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公布投诉、举报的渠道;

  (二)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经查实应予以待岗的,由主管国税局人事部门向其本人下发《待岗通知书》;

  (四)待岗人员接到待岗通知后3日内写出书面检查,经单位领导签字后,上交主管国税局人事部门;

  (五)受到待岗处理的人员认为投诉、处理与事实不符的,可在接到《待岗通知书》后3日内向本级或上级人事部门申请复议。受理部门经调查核实,确属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但在批准部门未变更决定前,仍作待岗处理;

  (六)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应通过适当途径向投诉人进行反馈;

  (七)待岗期满后或在待岗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提前复岗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和思想汇报,所在单位提出复岗意见,经相关部门综合考核合格后,报主管国税局研究审批方可复岗。

  第五条 待岗处理

  (一)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接受本单位安排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培训,接受本单位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二)给予10天以内待岗处理的,扣除当月考核奖或岗位(能级)津贴;给予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的,扣发1个季度考核奖;给予3个月待岗处理的,扣发半年考核奖。

  (三)一年内受到10天以内待岗处理1次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受到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1次,或10天以内待岗处理2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受到3个月待岗处理1次,或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待岗处理2次,或10天以内待岗处理3次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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