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4]226号附件3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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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

苏国税发[2004]226号附件3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0日

  第一条 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税务咨询;

  (二)税务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

  (四)发票购领;

  (五)票证开具;

  (六)纳税申报;

  (七)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

  (八)举报案件受理。 

  (九)其他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条 服务承诺的时限

  (一)税务咨询。对纳税人的上门咨询、电话咨询,能明确答复的问题要做到即问即答,对需要研究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书面咨询的问题,自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网上咨询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税务登记。对纳税人申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认定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四)发票购领、票证开具、纳税申报等事项由各市局或县局明确服务时限和要求。

  (五)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环节办结。

  (六)举报案件受理。受理举报案件,有具体内容或线索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对署名举报并要求给予答复的案件,应根据案情明确答复时间。

  各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服务承诺时限,但不得超过省局规定的时限。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文明办税,公正执法,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

  (二)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人员实行着装挂牌上岗,对来办事的纳税人要接待热情、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公布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箱、意见簿,落实接待日制度,接受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对信访、投诉、举报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四条 违反承诺的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按目标管理考核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当事人向纳税人赔礼道歉。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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