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新余市2008-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1.5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颁发江西省二零零四年工程定额的通知》(赣建价〔2004〕2号)和《关于发布江西省2006年市政、园林工程定额的通知》(赣建价〔2006〕9号),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编制了《新余市2008-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申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
二、税务机关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时,以建设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对应年度的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进行测算;工期跨年度的,按照所跨各年度月份数的加权平均值测算。开工、竣工年度在《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中未涵盖的,参照就近年度标准值测算。
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形成清算审核结论的不再调整。
附件:新余市2008-2017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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