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2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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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行统一核算,并推行加油IC卡缴费系统。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实行全省统一缴纳增值税以及加油IC卡缴费系统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

  从2005年1月1日起,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支公司实行“市级分公司和县级支公司(含经营部、加油站、油库,下同)按比例就地预征税款、省公司统一结算”的增值税纳税方式。

  (一)纳税人

  1、中石化江西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省、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的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管理,并就地申报预缴增值税。市、县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加油站,应当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2、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附设的零售商店或便利店销售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统一经销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以外商品的,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分别核算,并单独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3、中石化江西分公司自2005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经营机构,应在开始经营的上月由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将其名称等相关资料报省国税局,经省国税局确认后纳入全省统一核算范围。未按要求报送和确认的,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独立经营单位计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款计征

  1、进项税额。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经营的所有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由省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进项税额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其中:所属市级分公司和县支公司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进项税额必须统一以市、县公司名义取得抵扣凭证,以市、县公司为单位进行归集,由省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市、县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预征率。市级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6%.省局将根据中石化江西分公司经营情况和税款年度结算情况,决定是否调整预征率或预征办法。

  3、应纳税额。市级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分别以市、县公司本级应税销售额乘预征率计算;省公司应纳税额以全省汇总应税销售额乘适用税率,减去全省汇总进项税额和市县公司预征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市、县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市、县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预征率;省公司应纳增值税额=全省汇总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全省汇总进项税额-市公司和县公司预征税额。

  (三)纳税申报问题

  1、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应将上月所属单位的成品油销售量、销售额按品种填列《中石化江西公司市、县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在每月5日前上报省公司,同时抄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市分公司和县支公司应将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证后,在每月5日前上报省公司。

  3、为便于省公司汇总核算,市、县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每月7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将应交增值税缴纳入库。

  4、省公司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汇总核算,归集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减去市、县公司已预征税款,计算出省公司本部应纳增值税款,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省公司本部承担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5、省公司应每月填列《中石化江西公司应交增值税统一清算表》,于纳税申报期后一周内分别报送省、市国税机关备案。

  (四)发票管理

  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后,省、市、县公司发票领购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认证、报税,仍按现行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省、市、县公司向下属单位调运商品(包括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和化工产品)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

  1、会计凭证管理。省公司本部会计凭证和账簿由省公司保管,市公司和县公司会计凭证和账簿由市公司集中保管。

  2、税款结算。年度终了后,由省国税局组织税款清算。对由于实行全省统一核算而税源变化较大的个别设区市,在10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根据设区市中石化实际入库税款增减变化情况,对11、12月份入库增值税由省国税局作适当平衡。

  3、税务检查。对市公司和县公司的税务检查,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发现有瞒报应税销售额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就地补征税款并按规定处罚;查补税款不得视为市公司和县公司预缴税款,不得从省公司应纳税额中扣减。

  4、留抵税额。市公司和县公司2004年底以前的留抵税额,在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并入省公司统一抵扣。

  二、关于加油IC卡缴费系统增值税管理问题

  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应按照经省国税局审核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网络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全省一套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推行加油IC卡缴费系统,并按以下规定计算销售收入:

  (一)在发售IC卡时,将IC卡用户严格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户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户。

  (二)发售IC卡(充值)时,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户开具收款收据,无论在本地或异地加油,根据IC卡系统提供的实际加油量在次月10日前,到开户所在地石油公司指定的营业网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户直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IC卡用户在加油时均不能取得发票。

  (三)发售IC卡(充值)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款收据作预收账款,待IC卡用户实际加油时按系统提供的加油数据作销售收入计税。

  (四)IC卡清户退款时,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户卡上未消费的金额分别开具红色普通发票或付款凭证冲减预收账款。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市、县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 (略)

  2、中石化江西分公司市、县公司(经营部)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 (略)

  3、中石化江西分公司所属市县级分、支公司(经营部、加油站)名单 (略)

  二○○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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