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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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3.2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对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应税所得率

1

制造业

   (1)电瓷业

10%

   (2)工业陶瓷业 

7%

   (3)鞭炮业

8%

   (4)其他

8%

2

采矿业

   (1)煤炭开采业和洗选业

12%

   (2)石灰石采选业

10%

   (3)其他采矿业

10%

3

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小水电业

15%

 (2)其他

15%

4

建筑安装业

10%

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1)交通运输业

10%

 (2)其他

10%

6

批发和零售业

4%

7

住宿和餐饮业

   (1)住宿

14%

   (2)餐饮

14%

8

娱乐业

24%

9

房地产业

(1)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区)

20%

(2)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区以外)

16%

10

农、林、牧、渔业

   (1)农、林、渔业

3%

   (2)其他

10%

11

其他行业

10%

备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事先确定其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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