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社〔2020〕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塑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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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塑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赣财社〔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1.26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财社〔2020〕2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6〕 505 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 元予以补助。发放时限为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核定发放范围和类别,做好以上人员考勤记录,补助资金需求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以月为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据实结算。

三、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省级财政视各地疫情等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认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坚决不能因为经费保障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要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各设区市汇总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省财政与各地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附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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