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9.7.3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余市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
4%-10% |
|
制造业 |
5%-1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
交通运输业 |
8%-15% |
|
建筑业 |
10% |
|
服务业 |
餐饮业 |
12%-25% |
住宿业 |
12%-30% |
|
美容美发、按摩、足浴 |
16%-30% |
|
其他服务业 |
10%-30% |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酒吧、茶艺、网吧 |
20%-30% |
其他娱乐业 |
15%-30% |
|
房地产业 |
19% |
|
文化、体育业 |
10%-30% |
|
不动产租赁业 |
12%-30% |
|
有形动产租赁业 |
12%-30% |
|
其他行业 |
10%-30% |
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 (按税款所属时间)起实行, 《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新余市国家税务局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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