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工字[1996]12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西省新产品返还部分增值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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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江西省新产品返还部分增值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工字[1996]123号

全文有效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新产品返还部分增值税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发[1995]20号文精神,扶植企业加速新产品开发,尽快形成规模生产,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现就新产品返还部分增值税的有关办法规定如下:一、退税范围及条 件:

  1、从1996年1月1日起,凡列入江西省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可享受返还部分增值税的优惠。

  2、新产品必须通过地、市级以上的技术鉴定(验收),领取江西省新产品证书,具备批量生产条 件,并进行批量生产。

  3、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产业政策。重点考虑技术水平高,节能降耗,创汇节汇,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好,有利于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

  二、退税办法:

  1、新产品增值税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返还期限为新产品自首次销售之日起,一年内该产品增值税25%的部分。为便于操作,对新产品增值税额可按该新产品销售额在企业总销售额中所占的比例确定。

  2、新产品生产销售后,年度终了后,由新产品生产企业填写《江西省新产品返还增值税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并提供如下附件:1)新产品技术鉴定书;2)江西省新产品证书(复印件);3)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全部产品销售明细表;4)新产品入库、出库帐单和销售凭证(复印件);5)增值税票(复印件)

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同级财(税)部门逐级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国税局、经贸委核准汇总下达。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提供以上材料,报所在地(市)国税局会同财政局审核,送地(市)经委汇总报省经贸委、省国税局、财政厅审核。如发现有虚报或其他不实之处,一律取消享受此项优惠的资格,已享受优惠的予以追回。

  3、应返还的增值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国税局、经贸委核准的返还数额,将应返还增值税如数返还给新产品生产企业。

省冶金厅所属企业,南昌卷烟厂,江西橡胶厂,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增值税返还由省财政厅办理。

  4、企业申报时间为新产品首次投产销售的年度终了后,第二年1月15日前,年度中间投产销售,时间不足一个年度,需要跨年度享受该项政策的,跨年度销售的按销售年度分两次申报,时间均为次年1月15日前。

  5、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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