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0.7.20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以赣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972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069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690元/月。
以上标准自2020年7月份纳税所属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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