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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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20.8.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现将我省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二、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修改)。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0-08-27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相应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并明确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同时,明确了2020年9月1日废止的资源税政策文件。据此,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我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二是鉴于34号公告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等文件,本公告同步废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修改)。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保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实施,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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