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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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5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发票使用,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现就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发票印制管理

  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省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企业发票定点厂资格,发票定点厂的数量每个设区市控制在1至2个,经省局审批后的发票定点厂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

  (一)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证照齐全;

  2、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3、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发票;

  4、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保密及其他制度;

  5、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发票安全;

  6、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有关规定。

  (二)申请印制发票资格的企业,必须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印刷经营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

  省局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印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企业生产条件是否达到要求,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制度。

  (四)发票印刷企业和地税机关要严把发票印制质量关,确保发票印制的规范性、严肃性,不得印制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票。

  并且随着印刷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设备的更新,发票定点厂要能够适应发票印制防伪措施和印制工艺的要求。

  (五)发票印制所需的防伪专用品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的防伪品,不得非法制造、自行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六)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立即取消其印刷资格:

  1、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印刷资格的;

  2、各项印刷条件、各种管理制度不能落实,出现发票印制质量和发票安全方面问题的。

  (七)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省发票式样和发票编码由省局统一确定。各地因税收业务确需设计新的发票式样,必须确保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版面规格、发票使用范围等符合发票的特定要素和管理标志,同时必须报省局批准。

  (八)发票印制实行自动报废制度。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只在印制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内有效,进入第三年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发票的印制时间和有效使用期限必须印在票面上,超过规定的视为无效发票。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批和控制发票印制数量,避免造成纳税人不必要的浪费。

  (九)发票使用量大的企业需印制有本企业名称的发票,应向当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由主管地税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确认符合要求后,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批方可印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

  2、企业名称与公章、税务登记、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是否相符;

  3、本批次发票印制的起止号码与上批次是否衔接;

  4、发票的使用范围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一致;

  5、发票面额应与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注册资金相适应;

  6、严格控制印制数量;

  7、发票应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刷。

  二、发票发售管理

  (一)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应当向当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由办税服务厅将《地税发票领购折》核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凭《地税发票领购折》核准的购票方式、种类、数量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对纳税人提供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办税服务厅应留存备案。

  (二)纳税人购票方式应采取交旧购新和验旧购新为主。对经营规模大,帐簿较为健全的纳税人,可采取验旧购新方式供票;对经营规模小,帐簿不健全的纳税人,可采取交旧购新方式供票。

  (三)临时到本县(市)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需要持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办理报验手续;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税服务厅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保证供票。

  (四)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五)发票领购折的式样由省局统一确定,各地不得另行设计。 发票领购折是纳税人向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纳税人发票领购折丢失的,应于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挂失,同时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服务厅审核后,重新发放《地税发票领购折》。

  纳税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领购发票种类及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折的换发、注销手续。纳税人发生停业、复业时,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折的封存、启用手续。

  (六)地税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严格按照赣价费字[1999]7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收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工本费要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严禁挪用或拆借,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发票开具管理

  (一)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要检查有无缺页、错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处理。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经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三)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各联内容完全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五)纳税人需要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开票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 ,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对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严格审核,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

  1、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交纳税人身份证明、付款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证明。

  2、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当按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在发票上注明完税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发票号码。

  四、发票的保管和缴销、核销的管理

  (一)发票要实行集中分级保管

  1、发票保管必须做到:“三清”,即手续清、帐目清、责任清;“四专”,即专人、专库(柜)专帐、专责;“五防”,即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鼠、防丢失。

  2、要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

  (二)地税机关在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时,应对其提交的发票存根联和所开发票的金额汇总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缴销。

  (三)对需要核销的发票,应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经设区市局发票管理所审批后,将需要核销的发票送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现场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地税工作人员监督粉碎打浆,并取得厂方销毁核销发票的签字。

  五、发票日常检查

  发票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发票印制企业的检查:

  1、设区市地税局应不定期地对所辖区域的发票定点厂的印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按规定印制发票,有无未按《发票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发票,或者私自承印发票,或者将印制发票业务转让、委托其他厂的行为。

  2、检查发票印刷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发票印制、入库、出库手续是否齐全,帐簿登记是否完全准确。

  4、检查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保管、使用是否按规定,有无转借、转让或丢失的行为。

  5、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设备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印制发票的标准和要求。

  (二)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检查是否按规定印制、领购和取得发票,有无非法渠道购买或借用他人发票的行为;

  2、检查已填开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其有无违反规定填写、涂改、代开发票或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的行为;

  3、检查正在使用的发票有无缺联少份的发票;

  4、检查发票保管登记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转借、转让、丢失、损毁或不按规定缴销发票,以及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等行为;

  5、检查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入帐等行为。

  (三)对地税机关内部管理的检查:

  1、各级地税机关是否设立发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管理;

  2、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3、是否建立严格的帐册、报表制度,是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帐相符;

  4、发票工本费的收取、核算是否按规定执行;

  5、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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