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11.2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为帮助企业纾困,支持经济发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jiangxi.chinatax.gov.cn )“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33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帮助企业纾困,支持经济发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性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21号)相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总收入10%(含)以上。减免金额以财产直接损失额扣除各类赔款、补贴后的差额为限,但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总额。
(二)因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业))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未完成拆迁安置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纳税人无过错),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减免其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相关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主营业务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50%(含)以上)、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五)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以及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等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六)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
以上(四)(五)条所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亏损额不低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10%。
二、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
(一)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二)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三)申请困难减免前36个月内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除经批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以外的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三、困难减免对象
享受困难减免的房产、土地应为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但以下三类非自用房产、土地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含1年)的企业,出租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缴交社会保险、支付职工工资,且申请困难减免所属年度末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二)因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原因减免租金的房产、土地,
可按其减免租金的期间和比例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于房产、土地权属为百分之百控股母子公司间任意一方的,房产、土地使用人不支付房产、土地租金,发生经营性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四、困难减免申请
(一)申请人。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书面)申请。
(二)申请时限。困难减免按年办理,税务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期限为每年的6月30日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在当年申请困难减免。因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经营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当期申请困难减免。
(三)申请资料。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报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中“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和“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的有关资料(可在电子税务局获取表格并填报,资料报送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判断的,可允许容缺办理、限期补正)。纳税人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提供纳税困难的相关材料:
(1)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账页复印件,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财务报表等。电子税务局存有上述资料的,可直接调取);
(2)与申请困难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材料:
①因不可抗力申请困难减免的,应提供:乡镇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具备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资料。
②因停产、停业申请困难减免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的文件,或出具的停产、停业证明。
③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未完成拆迁安置等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④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应提供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或扶持发展的证明文件。
⑤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从事行业的具体情况说明及对应的目录摘录件。
⑥从事公益事业及居民生活服务事业的,应提供相应性质或资质证明。
五、困难减免办理和后续管理
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含省局第二税务分局、设区市局第一分局)负责办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予以减免的,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作出书面核准决定,并送达纳税人;对不符合困难减免条件不予减免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不予减免的意见。上述工作应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突发性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的困难减免,采取“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核准流程办理。
困难减免办理机关应设立困难减免台账,按要求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情况。对困难减免税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情形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核实,对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罚。省、设区市税务局应加强困难减免税工作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办理条件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办理程序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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