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字〔2020〕9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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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赣府字〔2020〕91号

全文有效

2020.12.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有关收入划分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促进收入划分与财政改革相适应。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结合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直达管理常态化要求及转移支付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和理顺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使财力配置更好地与各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二)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总体维持县市财力占全省大头的收入划分格局基础上,适当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促进各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建立健全省与市县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增强各级政府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改革内容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6〕53号)中明确的过渡期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地方所得部分省与市县分享比例统一调整为3∶7。增值税留抵退税省与市县分担机制相应调整。

(二)为稳定地方发展预期,确保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对因分享比例调整,省级新集中的收入,以2019年为基期年,通过结算补助返还市县,并逐步退坡。其中,2020年返还100%,2021年返还50%,2022年起不再返还。

(三)今后,下划地方的消费税等中央税种以及新开征的税种地方所得部分,原则上由省与市县按3∶7比例分享。具体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配套举措

(一)加大转移支付资金直达基层力度。落实中央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常态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重,完善转移支付机制,扩大直达资金范围,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

(二)规范优化基本民生领域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从2021年起,国家和省出台的基本民生领域提标等增支政策中,属共同事权需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的事项,增量部分原则上统一调整为省与市县按3∶7分担,其中西部政策延伸县按4∶6分担。

(三)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赋予设区市更大预算管理权限。从2021年起,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财力性补助仍由省直接分配到县市外,其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库款调度、结算办理及新增债务限额分配等全部通过设区市办理。压实设区市对县市的财政监督、绩效管理、倾斜支持等责任,省财政加大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平稳落实。

(二)加强协同配合。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改革,加强跟踪监测。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所属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同推进全省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严肃财经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规收取税费行为,防止和纠正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秩序,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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