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调整我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赣国税发[2004]127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电企业集团所属发电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办法向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萍乡发电厂、江西三和电力公司所属的上犹江电厂和洪门电厂也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办法就地缴纳增值税。
二、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增值税实行供电企业预征、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供电企业从价预征率调整为3.5%。
供电企业取得的价外费用和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合并,统一按确定的从价预征率计算就地预征的税额。
省电力公司按月汇总全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价外费用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扣除供电企业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出省电力公司应补(退)税额,于征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三、景德镇、九江、赣西供电公司在计算预征税额时,其销售收入中不再扣减购进景德镇电厂、柘林电厂和新余电厂的购电费。
四、上述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多缴纳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制定分期抵缴计划;少缴的税额按规定补缴。
五、本《通知》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省局还将相应调整电力增值税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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