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玉山县税务局关于发布《玉山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机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山县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11.26
为规范我县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有效解决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促进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便利纳税人,根据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玉山县税务局制订了《玉山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机制》,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玉山县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玉山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促进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平公正,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县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存量房核价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和税务机关依本办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质效,县局建立二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机制。
县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由局长为组长,分管税收风险管理副局长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税收风险管理股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法制股、税政股、纳服股、征管股负责人组成。
一分局(办税服务厅)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由一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一分局(办税服务厅)两名副局长、一名具体经办人员组成。
一分局(办税服务厅)作出的审核决定由分局盖章,县局作出的审核决定以县局名义盖章。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实行分级处理。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单价低于存量房核价系统计税单价10%(含)以内的,由一分局(办税服务厅)处理;纳税人申报计税价格单价幅度高于存量房核价系统计税单价10%以上的,由县局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处理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不低于存量房核价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价系统价格征税。
第六条 纳税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及时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产权证、原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契税完税证明等)。
第七条 一分局(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予以受理,并与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及时补充材料。
需报经县局处理的价格异议事项,一分局(办税服务厅)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时传递给县局相关部门。
第八条 各级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最终确定计税依据,并以书面形式告诉申请人重新确定的计税价格。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一分局(办税服务厅)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县局报经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为便于县局及时掌握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情况,各级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应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向税政股上报上月价格异议处理情况。
第十条 对税务机关最终确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税务机关应结合评估情况确定最终计税价格。房地产评估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对弄虚作假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如果对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价格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7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玉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官网暂缺)
1.玉山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玉山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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