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府办发[2004]2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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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4]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解决当前在生猪增值税征收中出现的擅自改变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变相包税、摊派税收的问题,整顿和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秩序,彻底杜绝假借生猪增值税名义乱收费行为,促进生猪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猪增值税征收主体

  生猪增值税一律由各级国税机关及其所委托的代征单位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各级国税机关授权,不得以任何名义代征生猪增值税,更不得以生猪增值税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

  二、生猪增值税征税标准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饲养的生猪免缴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其进项税额凭国税机关印制发放的收购凭征所载明收购价格的13%,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计算;其他纳税人适用税率为4%。为便于计算,也可实行定额征收,其征收标准为:㈠收购贩运生猪每头按14元计征;㈡收购生猪屠宰后上市销售的,每头按20元计征,各地可根据城乡或季节价格差别上下浮动10%计征。

  三、生猪增值税征收环节

  生猪增值税必须在流通环节据实征收,由收购贩运商和收购屠宰上市销售商向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

  四、建立并健全代征单位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发[2003]104号)文件规定,按法定程序建立委托代征单位。

  在乡镇,对农村收购贩运以及农村小市场零星屠宰生猪的,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委托食品公司(站)、兽医站代征生猪增值税,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及其负责人代征,更不得委托社会闲杂人员代征。

  对城镇定点屠宰后上市销售的,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委托食品公司(站)、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或定点屠宰厂)代征生猪增值税。

  五、明确职责

  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代征义务的,应立即清理纠正。

  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

  乡镇政府应加强与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联系,配合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确立委托代征单位,并大力支持委托代征单位开展生猪增值税代征工作。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督促并监督食品公司(站)、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或定点屠宰厂)与主管国税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建立委托代征手续,切实加强对城镇定点屠宰后上市销售生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生猪增值税流失。

  代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和纳税环节等规定征收生猪增值税,并按规定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交所代征的生猪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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