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2.4.15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15日至5月15日。
2.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jiangxi.chinatax.gov.cn)“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
3. 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江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编33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4月15日
附件
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指江西省内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的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综试区所在设区市税务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南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9号)同时废止。
征集开始日期:2022-04-15 结束日期: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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