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2002年度增值税清算税款入库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19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鉴于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在2002年组建初期尚未设立配送中心,对部分由总部统一配送给各地连锁药店的货物所含进项税额2246568.66元未在各设区市分摊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和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实行新的增值税纳税方式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国税函[2003]27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所列各地应补征增值税额进行调整,并就税款入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进项税额分摊后,《补充通知》附件1所列各设区市应补征增值税额相应调整为:赣州市665062.54元,新余市282188.45元,鹰潭市197278.13元,抚州市636697.88元,萍乡市0元,上饶市678263.39元,九江市614480.7元,吉安市911511.1元,宜春市360559.02元,景德镇市427534.35元,合计4773575.56元。
二、南昌市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管理局应于8月25日之前将4773575.56元税款退库给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由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按上述金额于8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据此确定连锁药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补征增值税数额,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共同做好清算税款的调整与入库工作。凡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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