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区域作业单位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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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跨区域作业单位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7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精神,防洪保安资金一般实行按属地征收的原则。鉴于目前施工建设单位跨区域作业增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跨区域作业单位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隶属于本省的跨区域作业施工建设单位(含驻赣中央单位),建设项目采取独立核算方式,项目部门向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的,如果该建设项目作业区域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的,由项目部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如果该建设项目作业区域涉及多个县(市、区)域的,由项目部门根据公允的分配比例,按规定分别向所涉及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施工建设单位本部所在地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时可将项目部门已缴纳的款项予以扣除。

  为保证跨区域作业建设项目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项目部门所在地的财税部门,有义务向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其他县(市、区)财税部门和共同的上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通报该建设项目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相关信息。上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应做好协调工作。

  二、隶属于本省的跨区域作业施工建设单位(含驻赣中央单位),建设项目未采取独立核算方式,项目部门不需向项目所在地缴纳税金的,项目部门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施工建设单位本部所在地一并征收。

  三、外省跨区域作业施工建设单位(含非驻赣中央单位)在我省境内承担建设项目,无论该建设项目采取何种核算方式,均应比照第一条的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四、建设项目涉及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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