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鹰地税发[2006]14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已经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行为,促进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地税发票管理职能的通知》,结合鹰潭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地税局发票管理所是发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的发票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要按照本规程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征收、管理、稽查、发票等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部门发票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发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发票管理的税收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的发票管理制度,做好有关发票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咨询解答工作;
2、负责地税发票管理,包括地税发票的计划、印制、发放、核销、保管以及发票工本费的管理,登记发票帐册,编制发票报表;
3、负责有奖发票的兑奖管理;
4、负责组织对地税系统内部发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以各级发票管理领导小组的名义组织对辖区内的发票进行专项检查,安排发票抽查,接受地税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对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计财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按照《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准确核算发票工本费的财务收支情况;
2、负责有奖发票兑奖资金的财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 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工作职责
1、负责地税发票的领取、发售、缴销、保管以及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工作;
2、负责受理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申请领购发票并做好初审工作;
3、负责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
4、负责对缴销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申请领购发票进行审核审批;
2、负责对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保管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将纳税人的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进行“票税”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认真分析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对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移交的纳税人发票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进行反馈;
4、在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税款结算以及其它日常税务检查中,负责对被检查单位开具、取得地税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稽查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查处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发票违法行为;
2、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中,负责对被检查单位开具、取得地税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纳入稽查案卷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章 发票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凡涉及发票的计划、印制、调拨、领购、缴(核)销、保管等环节的工作,应当按照规范化文本发票管理类相关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条 发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检查力量,制定年度(季度)发票检查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发票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公民对发票违章案件的举报,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经查举报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为其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 计财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帐户,对发票工本费收支情况以及有奖发票兑奖资金进行财务核算,按季编制发票工本费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及时向财政部门核拨兑奖资金。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发票兑奖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奖发票的兑奖工作,按期与发票管理部门进行兑奖资金的结算。
第十四条 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要对纳税人缴销的发票认真进行审核,发现有项目填写不齐全等轻微发票违章行为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改正;发现经要求改正仍不改正的,以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较为严重的发票违章行为,应当移交给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暂停对纳税人发售发票。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国税部门传递过来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信息以及地税征管软件中产生的营业税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信息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税”比对,发现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票税”比对不符的,应当通知纳税人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纳税人故意隐瞒收入造成“票税”比对不符形成偷税的,应当移交给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发票、管理、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发票检查需要调查取证时,应当使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第十七条 发票、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发票检查过程中,发现应由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发票违法案件,应当移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稽查部门要将查处情况及时向发票、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需按照规范化文本相关管理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操作的,涉及发票内部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应当按照规范化绩效管理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发票主管部门在地税系统内实施发票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外开展发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因部门人员未能够履行本规程第二章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工作明显出现过失,或故意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而导致发票管理失控、国家税款流失等重大案件的发生,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情况反馈到发票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鹰潭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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