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29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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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9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重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各地国税局接通知后,要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所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按规定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纳税人不同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今后凡发现违规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省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清查工作于2005年11月25日前结束,各设区市国税局在11月底前将清查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省局将组织抽查增值税纳税人管理情况并通报。

  二、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一是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申请的审批。二是要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142号)要求,严把发票供应关和进项凭证抵扣审查工作,对生产性企业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和货物运输发票要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抵扣,但可暂不实行“先稽核比对、后抵扣税款”的办法。三是要加强部门配合。征管、发票、税政、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对“一窗式”比对和纳税评估中有疑点和问题的,及时进行核查,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立即移交稽查处理。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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