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11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22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范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调高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是地税部门发挥地税职能、涵养地方税源,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确保此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
2、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工作。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4〕100号)的要求,认真核定税收定额。同时,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行计算机定税法,促进定额核定的公正、透明。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要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并一年核定一次定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未达起征点户实行半年申报一次(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六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并依法征税。
4、加强对未达起征点的发票使用管理。若开具的发票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全额征税。要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其有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要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要求依法严格处理。
5、加强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管理。对城市营业额在4500-5500元之间、县城及农村营业额在2500-3500元之间的个体工商户,要采取单独核定定额的方法,准确采集其生产、经营信息,确保定额的准确性,临近起征点业户实行按季申报,半年核定一次。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额确定后,要报经县局批准后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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