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5]11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7月6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4]76号)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经济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期限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7月至9月地税机关依据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及金额代征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减、缓缴纳保障金的审批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主管地税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缓缴纳保障金的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减缴或缓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将审批意见交同级地税机关备案。地税机关在每年9月底之前将拒缴单位名单、金额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征收票据使用问题
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并在6月底之前统一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作为外来票据进行严格管理。
四、征收对象的户数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掌握本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和经济组织数量,建立征管资料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征管的户数提供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比对。
五、征收软件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统一使用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软件,并纳入全省地税信息管理系统。
六、报表统计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报告制度,每年7-12月按月报送,报送时间为次月15日前,由各设区市局汇总后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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