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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7]3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洪地税发[2005]385号
失效
2005年7月1日
各县、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省局相关规定,结合南昌市地税系统税源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各类内、外部信息资料,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管理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各级主管地税机关所辖纳税人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分类实施、因地制宜原则;
2、强化税源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相结合原则;
3、按户(人)评估与税源分析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全市地税系统由征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基层分局(所)负责纳税评估的日常工作。
基层分局(所)均内设纳税评估小组,并设置纳税评估岗。
第六条 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过程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调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如需实地调查或调取纳税人涉税资料的,但需经县、区(分)局局长批准。
第七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审核分析、举证确认、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等步骤。
第八条 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选取纳税评估对象的数量,每月一般不低于实际征管户数的2%。
第十条 下列纳税人要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1、重点税源大户;
2、特殊和重点行业的纳税人;
3、税负异常的纳税人;
4、达到或超过评估预警指标参数值的纳税人;
5、纳税信用等级低下的纳税人;
6、零申报和负申报的纳税人;
7、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中涉及的纳税人或在管理中发现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纳税人;
8、地税机关认为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其他纳税人。
其中,重点税源大户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即应确定为评估对象。评估对象的来源主要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1、市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相应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具体评估对象由县、区(分)局确定。
2、县、区(分)局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3、通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环节提供的纳税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以及发票购领、税控装置、银行和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利用设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发现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筛选出疑点纳税人,形成《疑点纳税人清册》。
4、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计算机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评估体系,有利于准确、客观、高效地选取纳税评估对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主要包含通用指标、行业指标、税种指标等。
①通用指标适用于地方税各税种、税目的测算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峰值测算、地方税异常申报额分析、地方税申报变动率分析。
②行业指标适用于地方税税源重点行业和偷逃税严重的行业的测算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行业评估指标分析、餐饮业评估指标分析、销售不动产行业评估指标分析、购买商品房办理的银行按揭指标分析、建筑行业评估指标分析。
③税种指标适用于单项税种的测算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营业税指标、城建税指标、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指标、土地使用税指标、个人所得税指标等。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疑点纳税人清册》传递一份给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小组或人员。
第三章 审核分析
第十三条 审核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针对已列入《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四条 审核分析比对的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资料及其发票、抵扣凭证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2、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3、分析、比较纳税人纳税申报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分析、比较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和日常掌握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5、纳税人应税收入是否完整和足额申报;
6、纳税人成本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成本费用是否配比,成本费用率是否正常;
7、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调增、调减项目与纳税调整项目表是否相符,纳税调整项目表中纳税调减项目(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是否有相关审批手续;
8、纳税人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正常;
9、纳税人平均工资性支出与同行业相比有无重大差异、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水平是否相符、纳税人利润分配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是否相符;
10、资本性支出与财产税间逻辑关系是否配比;
11、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与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各种认定、核定信息、发票使用情况、税款查补等情况是否相符;
12、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应评估分析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五条 在审核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江西地税征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核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审核分析结果处理:
1、评估小组根据对具体评估对象进行指标审核分析的结果,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审核分析工作底稿》。
2、评估小组根据《审核分析工作底稿》中的疑点问题,结合评估工作经验,对评估对象进行纳税状况评析和纳税疑点的分析,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小组或人员在对评估对象审核分析后,应根据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1、违法违章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且可判断无问题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2、存有疑点问题,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本环节无法直接定性,需要进一步落实的,转举证确认环节;
3、存有疑点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转举证确认环节进行问题性质的确认。
第四章 举证确认
第十九条 举证确认是在审核分析的基础上,对存有疑点的评估对象通过约谈、自查举证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的过程。
第二十条 约谈举证是评估人员在审核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举证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举证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约谈举证可以采用当面举证、电话举证、书面举证、电子邮件举证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举证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当采用电话举证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举证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举证或电话举证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举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举证时间。重新约定的举证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四条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举证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举证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并及时转入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经县、区(分)局局长批准,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1、纳税人拒绝主管地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2、纳税人在约谈举证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举证清楚的。
3、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举证,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4、应转入实地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经县、区(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就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税务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 评估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审核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2、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举证,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3、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举证,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①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②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举证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③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④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三条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制作《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 纳税评估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分)局要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制度,设立纳税评估管理岗位,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拔精通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知识与技能、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税收管理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分)局要建立和健全纳税评估岗责体系,加强纳税评估绩效考核,建立内控机制,实行评估检查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内部分工制约、稽查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局将定期对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分)局要定期总结评估案例,开展内部交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三十七条 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对应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分)局要建立统一的交叉评估制度、评估信息采集、使用管理制度和内、外部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汇总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加强对各类涉税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形成评估指标预警值的测算、更新、维护等机制,提高评估分析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全面性。
第三十九条 纳税评估应用信息资料应包括纳税人报送的信息、“江西地税征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核实采集的信息、税务检查信息、外部相关部门的信息、国际税务情报交换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 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在倚重使用计算机技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同时,也要借重纳税评估人员的实践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注重“人机结合”。
第四十一条 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作,提高信息共享度,有条件的要开展联合评估,增强评估工作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要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四十四条 原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如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1、疑点纳税人清册
2、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3、纳税评估指标峰值调整建议书
4、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5、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6、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7、审核分析工作底稿
8、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
9、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
10、举证资料签收单
11、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报告
12、纳税评估认定结论
13、纳税评估情况报告
14、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
15、纳税评估综合报告
16、纳税评估转办情况统计表
17、纳税评估工作状态反映表
18、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一)
19、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二)
20、分户纳税人评估结果统计表
21、传递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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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