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78号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2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新时期地税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进一步端正认识,从提升地税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树立地税机关依法行政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坚决克服畏难情绪,找准路径和方法,扎扎实实地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
二、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照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已建立比较系统的制度和办法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单位,要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统一框架和规定,对原有“办法”或“范本”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按新的办法和范本的精神执行;还未建立系统的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单位,要根据总局这次下发的“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三、 抓住核心,认真进行考核
在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四个环节中,评议考核是核心。各级地税机关要紧紧抓住这个核心,确保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不走过场。在当前信息化系统尚不能进行自动考核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手工考核办法,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考核主要执法行为,在逐渐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覆盖所有执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征管信息化系统,积极探索实行人机结合考核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对考核后的责任追究,可采取先通报考核情况后追究责任的办法,逐步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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