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149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经研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13户加油站(详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请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略)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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