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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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推进税收法制建设,根据《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似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设区市及县级人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制定的涉及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解释等(以下统称为涉税文件);

  二、设区市及县级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授权,单独或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通知等(以下统称为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一、地方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规定等文件;

  二、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三、原文转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者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有关计划财务、供应指标的分配、各种报表、税源调查、经验介绍等文件;

  五、宣传、教育、监察、人事方面的文件;

  六、各种税收专项检查方案、办法、通知等。

  第四条 凡属县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由县级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于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备案;县级地方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县级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式五份连同备案报告、说明报送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备案。

  凡属设区市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于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备案;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式五份连同备案报告、说明报送省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区市地税局法规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省地税局法规部门备案,报送时间为当年的七月十日和次年的一月十日之前。

  第六条 法规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同上级行政决定、命令相抵触;

  三、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是否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等事项。

  四、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对备案的涉税文件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属县级人大、政府制定的,由设区市地税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办提请纠正;属市级人大、政府制定的,由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政府法制办提请纠正;属县级地方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原报送或发文机关在限期内纠正;属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由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原报送或发文机关在限期内纠正。

  原报送或发文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意见三十日之内,将纠正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时,报送或发文机关应积极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并在限期内答复备案审查意见。

  第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条 全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地方税务局法规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前颁布的文件与本制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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