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地税局关于我省铁路建设项目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赣财预[2008]21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30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铁路建设资金筹措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2年前实施的省部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财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部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税费的征管及划分
(一)建设期税费的征管及划分
1、建设期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属市县财政收入,分别由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2、建设期除上述税费之外的其他税费收入,按照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国家有关规定征管及划分。
(二)运营期税费的征管及划分
1、省内铁路运营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属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
市县按资本金出资所占比重与省级共同分享上述四项收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跨省经营铁路运营期税费的征管,待国家明确各相关省份之间税费分成办法后再行研究确定。
我省分享的税费,属省级收入,缴入省金库,市县按本地区资本金出资占全省资本金出资的比重,与省级共同分享各项税费收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省部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有关财政支持政策
(一)建设期财政支持政策
1、省部合资、合作铁路沿线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按照各自境内项目建筑安装总投资的3.5%的比例筹措资本金,所需资金从本地区受益的建设项目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有关税费中统筹安排。
各市县境内建筑安装总投资额及分年度建筑安装投资额,由省铁路建设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等予以核定。
2、各市县每年应承担的资本金,通过年终结算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一拨付至省地方铁路建设集团公司开设的专门账户,作为各相关市县的资本金出资。
(二)运营期财政支持政策
省部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成运营的前5年,省财政按实际缴入省库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以上收入含相关市县按规定比例应分享部分),全额列支出预算,作为对省地方铁路建设集团公司的财政补贴,拨至省地方铁路建设集团公司开设的专门账户,用于偿还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及作为省部合资、合作铁路项目省方资本金出资等。
三、其他事项
1、本通知适用于昌九城际铁路、向莆铁路、衡茶吉、九景衢、杭南长客专、赣龙增建二线、皖赣铁路扩能、京福高铁、武九客专等2012年前实施的省部合资、合作铁路。
2、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