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地税发[2008]49号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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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饶地税发[2008]4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近来各地反映建筑安装业所得税负担率不一致,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为公平税负,现就从事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义务人应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申请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时,按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挂靠我市境内某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经营者,如收款方为挂靠经营者个人的,以挂靠经营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规定在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了报验登记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承包人(经理),按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如该项目承包人能提供准确、完整核算账簿及收入分配依据、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对未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承包人(经理),按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征缴的税款不得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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