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8]31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4日
各县(区)局、局属各单位:
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作为南昌经济的重要增长点,管辖范围不断调整和扩大;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内与区外政策一致。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理顺征管秩序,经市局研究决定,明确高新区税收征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原则
(一)属地征管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负责高新区内应缴纳地方各税的征管。
(二)指定征管原则
与其他县(区)局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异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申请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的,按照报批程序,由市局裁定和指定征管。
二、征管范围
(一)南以创业路为界,西以青山湖大道-火炬二路-高新大道为界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属地征管,由高新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二)昌东镇、麻丘镇和京东镇划给高新区行政管辖的艾湖村、鱼尾村、广阳村、邓坊村、艾溪村、南塘村和塘山镇的北沥村及艾溪湖、南昌水产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属地征管,由高新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三)上述范围之外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属地管理。现有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维持不变。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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