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府办发[2008]34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促进鹰潭市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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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税局关于促进鹰潭市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8]3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鹰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鹰潭市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借鉴市国税局工作经验,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主动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我市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促进鹰潭超常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建设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是关乎全省大局的重大战略举措。鹰潭作为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中心城市之一,必须在这个大局下积极行动,主动跟进,牢牢抓住这一重大战略机遇,精心谋划,精于操作,在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提升科学发展、超常发展、和谐发展的成效。

  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推进城镇化,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既是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现实的紧迫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速鹰潭超常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自身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决定》精神。各级、各部门要全力跟进、找准定位、操作到位,形成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速鹰潭超常发展的良好态势。

  关于促进鹰潭市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市国税局 2008年7月

  根据《中共鹰潭市委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加速鹰潭超常发展的决定》(鹰发[2007]4号)文件精神,依据现行税收政策,结合鹰潭实际,特提出促进鹰潭市全面融入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如下:

  一、生态农业经济

  1.对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纳税人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中药材、林木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抵扣税额。

  二、现代工业经济

  1.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加计扣除,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并且符合其它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5.对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对鹰潭铜拆解工业园区内从事简单加工(分解、归类、打包、挤压等)的废旧物资回收拆解企业,按工业企业管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销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计算缴纳税款。

  7.对企业因业务需要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或申请加大开票限额的,可适当放宽用票控制限量和限额,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三、物流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物流企业凡在我市设立总部,其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在江西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设在我市的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暂在我市统一缴纳。

  四、外向型经济

  1.引导和帮助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企业到境外投资前,及时提供被投资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纳税环境等信息。

  2.开展税收援助,帮助企业搞好相关税收协定执行,使企业在境外获得公平合理的纳税待遇。

  3.帮助企业规避境外税收风险,对企业在境外的涉税问题,及时予以预警提示。

  4.帮助企业落实税收各项优惠政策,如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境外所得税抵免等。

  五、循环经济

  1.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2.对纳税人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3.对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

  4.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创业及就业、再就业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和当地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典当、房屋中介、桑拿、氧吧、按摩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标准定额减免税收,在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后不足扣减时剩余部分可以扣减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七、节能减排

  1.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准予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基础设施建设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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