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地税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萍工通字[2008]4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8日
各县(区)总工会、萍乡经济开发区总工会、直属各基层工会,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环境,规范征收程序,提高征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7月22日修正件)、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赣工发[2006]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征收标准
1、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由地税代征后拨缴市(县、区)工会组织,60%部分留给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活动。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筹备金,由地税代征后拨缴市(县、区)工会组织。
2、部分经江西省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驻萍产业工会要按照规定向萍乡市总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其中,金融、电力等行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拨缴;邮政、电信、移动等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拨缴;其他的外地驻萍分支机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拨缴。
3、萍矿集团公司、萍钢集团公司、安源股份公司三家企业暂不委托地税代征,其下属企业的工会经费由原公司的工会收取。
二、征收方式
4、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管税、谁管费,地方税收与工会经费同步管理,综合申报、统一征收”的方式进行。即由地税部门实行税费一表申报、一表审核、一表征收。
三、征收方法
5、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1)由市(县、区)工会和地税部门逐一核定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基数,造具成册,提供给相关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协助市(县、区)工会,向被征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企事业单位送达《工会经费征收通知单》。
(3)企事业单位在收到《工会经费征收通知单》后,在相应纳税申报期内,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填报应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数额向地税部门进行申报。
(4)地税部门收到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表后,进行审查核实。审核无误后,向缴款单位开具《江西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由其向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缴。
(5)地税部门每月月初将上月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征收情况,造具清单给同级工会组织。
(6)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交缴情况自查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对上年交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地税部门报送《上缴工会经费自查情况表》。
(7)市(县、区)工会和地税部门分别建立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收缴台账,准确记录征缴情况,掌握进度,加强联系,共同推进代征工作。
6、每年年终,市(县、区)工会和地税部门联合对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收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同时下达下年度征缴基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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