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吉安市财政局、吉安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8]10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分工合作,建立半年一次的联系会议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交换部门间的工作信息情况,查找漏管土地和漏征税款,分析土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经济调节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二、细化信息交换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1、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财政、地税部门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提供完整、准确的土地登记、土地拍卖、土地使用权变更等信息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地类、面积、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便于财政、地税部门掌握土地占有和使用情况,顺利开展土地税收的清查和比对工作。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地,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三、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实行源泉控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纳税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权属登记手续和发放建设用地证书,对于未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纳税人信息传递给地税和财政部门。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