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地税发[2008]272号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洪地税发〔2008〕27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局、直属各单位:
  建筑材料资源税是我市地税收入的增长点之一,也是征管的薄弱点。当前,施工单位购入应缴纳资源税的建筑用材料原矿(简称应税建筑材料)的方式也不尽一致,有直接收购建筑用材料原矿的,有从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购进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材料资源税征管,根据《江西省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0]143号)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洪地税发[2001]385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征收方式
  对施工单位收购应税建筑材料应扣缴的资源税实行“以票控税”。各主管地税机关在为施工单位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凡施工单位未提供应税建筑材料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一)对财务制度健全且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收购数量和资源税扣缴情况的施工单位,其所用建筑材料从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购入的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需扣缴资源税;施工单位直接收购应税建筑材料且未提供应税建筑材料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施工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收购数量和资源税扣缴情况的施工单位,其应扣缴的建筑材料资源税按《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见附件)计缴。
  (三)对未完工程按月结算代扣资源税税款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工程形象进度折算的建筑面积或工程量耗用应税建筑材料数量依照《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见附件)进行计算,待工程竣工后,再进行资源税结算。
  二、工作要求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材料资源税征管的重要性,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组织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掌握税收政策;
  (二)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大力进行宣传辅导,取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支持和配合,摸清税源底数;
  (三)要结合各自征管实际,抓住工作重点,尤其要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如混凝土公司(搅拌站)等收购应税建筑材料单位扣缴资源税情况的监管。在今年8月底前,由各主管地税机关组织业务骨干,对辖区内混凝土公司(搅拌站)资源税扣缴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涉及以前年度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溯。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应对建筑材料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建筑材料资源税专项检查或纳税评估,不断提高我市资源税征管水平。
  市局将不定期对建筑材料资源税征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季对各主管地税机关的征管情况将进行通报。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一、 关于建筑材料资源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我市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缴纳资源税的应税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收购资源税未税建筑材料的施工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未税建筑材料直接由建设单位收购的,建设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直接收购资源税未税建筑材料的施工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施工单位从水泥厂、预制厂、砖瓦厂、混凝土公司(搅拌站)等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购进建筑材料的,建筑材料生产制造企业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凭证及报告表。
  二、关于税额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我市开采、生产或收购应税建筑材料且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的,税额标准按《南昌市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额明细表》计算缴纳。
       南昌市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税额明细表

  税目     应 税 项 目             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
  石灰石、天然碱、石膏        2.00 元   吨
  天然石英矿:包括建筑用砂(含江砂、河砂、
  其  山砂等)、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配料    0.50 浴  立方米
  他  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
  非
  金  粘土:包括砖瓦用粘土、铸型用粘土、水泥
  属  配科用帖土、保温材料用粘土、陶粒用粘    0.50 浴  立方米
  矿  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
  原
  矿  建筑用石:包括片麻石、虹石、鹅卵石等     1.00 元   立方米
  矿泉水                      2.00 元   吨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的,按下列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一)对用石灰石加工锻烧成石灰、水泥,粘土加工锻烧成砖、瓦而无法正确计算石灰石、粘土、沙原矿移送使用数量的,按照《南昌市几种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执行。
南昌市几种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
  产品名称  应税产品      资源税税目    课税计量单位  折算单位税额
  石灰    石灰石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吨        2元
  水泥    石灰石、粘土等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吨        1.8元
  红砖    粘土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千块      2元
  空心砖   粘土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千块      2元
  (二)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税建筑材料收购数量和资源税扣缴情况的施工单位,其资源税税款的结算按工程总建筑面积或总工程量耗用未税建筑材料数量依照《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计算缴纳。
南昌市建筑材料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适用标准折算表
  序号 建筑结构  应税产品       资源税税目      课税计量单位    折算单位税额
  一  砖混结构  河沙、碎(砾)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0.6 元
  石、卵石
  二  全框架结构 河沙、碎(砾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元
  石、卵石
  三  半框架结构 河沙、碎(砾)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元
  石、卵石
  四   路、桥    河沙、碎(砾)  其它非金属矿原矿   每立方米混凝土    1元
  石、卵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赣国税发[2005]1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15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赣地税发[2005]1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1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赣国税函[2005]4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5]4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赣国税发[2005]2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