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8]23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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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8〕236号

全文有效

南昌、赣州、宜春、九江、吉安、上饶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址(财税〔2008〕60号),对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的2008年2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3月31日,过期失效。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延省局FTP网CENTER流转税处车购税免税图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江西省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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