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法[2008]29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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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赣财法[2008]2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址(财税[2007]6号)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址(赣财法[2007]44号)相关规定,核准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为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单位。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该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款票据(盖有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自身组织章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从事公益救济性活动。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发现违反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的,应对违规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所得税,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取消已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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