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国税局出口货物税收风险管理预警处置办法
吉市国税发[2008]16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9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高新区分局:
现将《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预警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企业税收管理风险的监管,规避和处置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吉安市外向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是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经营中,由于自身或外在的原因,违反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出现骗取出口退税或出口偷税的可能,以及税务机关在政策规定下,不能及时办理退税造成的负面影响。
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主要包括出口偷税风险、虚增产能风险、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风险、出口敏感产品风险和退税进度缓慢风险等五种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预警处置,是指通过国税部门的日常监管,实时监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和出口征税情况,识别、分析、评价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出口骗税或出口偷税风险,对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及时预警提示,并根据风险的性质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置,实现早期预警、早期控制、早期化解。
第四条 县级国税部门必须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认真宣传国家税收政策,解答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操作中存在的疑问,承担防范和化解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的责任。
第五条 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应当加强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工作,按季下发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预警通报;县级国税部门负责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的处置工作,并按季将处理结果报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六条 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监测是税务部门分析、评价风险的基本依据和风险预警处置的前提。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监测内容包括:应退(免)税变动率、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免抵税额占免抵退税额比重、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动率、敏感产品出口额比重、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出口创汇完成进度等八个指标。
第七条 应退(免)税变动率=[报告期应退(免)税额-基期应退(免)税额]/基期应退(免)税额×100%。应退(免)税额变动率反映了某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退(免)税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应退(免)税额变动率超过±50%的且增长额在50万元以上的,表明企业存在发展异常现象。
第八条 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应退(免)税出口额-基期应退(免)税出口额]/基期应退(免)税出口额×100%。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反映了某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退(免)税出口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超过±50%的且增长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表明企业存在发展异常现象。
第九条 商品出口额变动率=(报告期该种商品出口额-基期该种商品出口额)/基期该种商品出口额×100%。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反映了某个地区或某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单个商品出口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对超过±50%且增长额在20万美元以上。
第十条 出口单价变动率=(报告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基期该类商品出口单价×100%。出口单价变动率反映的是各个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减变动情况,对超过±50%且增长额在20万美元以上。
第十一条 免抵税额占免抵退税额比重=报告期免抵调库额/基期免抵退税额×100%。免抵税额占免抵退税额比重反映的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税占免抵退税总额的情况,对免抵比重在30%以下且连续两个月以上只退税无免抵的出口企业为异常企业。
第十二条 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动率=(报告期累计进项税额-基期累计进项税额)/基期累计进项税额×100%。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动率反映的是生产型出口企业进项税额的增减变化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动率在±50%以上且增减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为异常。
第十三条 外贸企业敏感产品出口额比重=报告期累计申报退(免)税敏感产品出口额/报告期已申报退(免)税出口额。外贸企业敏感产品出口额比重反映的是某一外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出口货物和服装、皮革(木)制品、手工艺品等涉嫌出口骗税的出口货物等敏感产品占全部出口货物比重,对敏感产品比重超过40%的为异常。但对经两次以上函调为正常的供货可不参与计算敏感产品出口额。
第十四条 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报告期应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报告期已申报退(免)税出口额]/ 报告期应申报退(免)税出口额×100%。未申报退(免)税出口额比重反映的是出口企业出口不退税产品和未按期申报退(免)税的情况,对未申报退(税)出口额占该企业出口额20%以上且出口额在40万美元以上的为异常,说明该企业出口不申报的问题较为严重。
第十五条 出口创汇完成进度=报告期累计已完成出口创汇额/全年出口创汇计划平均值×100%。出口创汇进度反映的是某一地区在一定期限内出口创汇完成的情况,对出口创汇进度在70%以下的为异常。
第三章 风险预警
第十六条 市局每季对全市出口企业进行税收管理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发布管理风险预警通报。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预警划分为5个级别,分红、橙、黄、蓝、绿,其中红色危害程度最高,绿色危害程度最低。
各级别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的描述为:
红色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发生灾难性税收管理风险的可能,表现为辖区内某个行业的多数出口企业出现三个以上风险预警指标为异常,涉及出口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有发生重大偷骗税案件的风险并呈蔓延的趋势,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或社会公共利益有灾难性的影响或危害;
橙色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发生特别重大税收管理风险的可能,表现为辖区内个别出口企业出现三个以上风险预警指标为异常,涉及出口金额200万美元以上,有发生重大偷骗税案件的风险,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极其严重的影响或危害;
黄色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发生重大税收管理风险的可能,表现为辖区内个别出口企业出现三个以上风险预警指标为异常,涉及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有发生偷骗税案件的风险,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或社会公共利益有严重的影响或危害;
蓝色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发生较大税收管理风险的可能,表现为出口企业出现二个以上风险预警指标为异常、涉及出口金额20万美元以上,或退税申报进度缓慢,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或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影响或危害;
绿色风险预警:是指一般性的税收管理风险,表现为出口企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中存在异常现象但能给予合理的解释,对进出口税收管理、税务部门社会形象或社会公共利益基本不影响或危害极小。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评估通过八个风险监测指标进行。
第十九条 出口偷税风险是指出口企业逾期不申报退(免)税或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出口退税率为零或低退税率产品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风险。该风险通过出口创汇进度、未申报退(免)税比重两个指标进行监测预警,两个指标超过预警值则表示存在出口偷税风险。
第二十条 虚增产能风险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无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按自产货物虚报出口办理出口退税的风险。该风险通过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动率三个指标进行监测预警,以上三个指标中任意两个指标超过预警值则表示存在虚增产能风险。
第二十一条 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风险是指生产型出口企业虚增出口货物价格,取得虚假增值税进项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该风险由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免抵税额占免抵退税额比重等三个指标进行监测预警,以上三个指标中任意两个指标超过预警值则表示存在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风险。
第二十二条 出口敏感产品风险是指流通性外贸企业购进敏感货物出口,发生出口骗税的风险。该风险由商品出口额变动率、出口单价变动率、敏感产品出口额比重等三个指标进行监测预警,以上三个指标中任意两个指标超过预警值则表示存在出口敏感产品风险。
第二十三条 退税进度缓慢风险是指由于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缓慢、退税机关审核缓慢或退税计划不足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出现退税进度缓慢,造成不良后果的风险。该风险由应退(免)税出口额变动率、应退(免)税变动率和出口创汇进度等三个指标进行监测预警,以上三个指标中任意两个指标超过预警值则表示存在退税进度缓慢风险。
第四章 风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发布全市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预警通报,并向相关县(市、区)局下达《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处置通知书》(附件一);县(市、区)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级退税机关或县级退税部门提供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预警通知书》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向出口企业发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核查通知书》(附件二),并做好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的控制和化解工作;县(市、区)局应根据风险处置情况,在《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处置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制作《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处置情况反馈书》(附件三),反馈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二十五条 黄色以上管理风险属于重大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对出现黄色以上管理风险,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在风险预警后三个工作日向市局领导汇报;县级国税局应在接到市局下发的风险预警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成立以县局主要领导牵头的出口货物风险预警处置小组,并在预警发布后五个工作日报告初步核实情况,以后每十天报告一次预警处置情况。
第二十六条 蓝色和绿色管理风险属于一般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对出现蓝色和绿色管理风险,县级国税局应在接到市局下发的风险预警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县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人员处置管理风险,并预警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告预警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应区别管理风险种类,按照《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预警处置提纲》(附件四)的规定,分别风险种类进行核实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出口偷税风险预警的,应核实以下内容:
1、对各县(市、区)出口创汇进度缓慢,而未出现出口不退税产品的,应主动与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宣传出口不退税而应征税的政策,防范出口偷税风险;
2、对有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核实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额,对未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九条 对虚增产能风险预警的,应核实以下内容:
1、出口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增减情况,出口收入突变是由于经营方式变化所致,还是产能爆发性增长;
2、出口产品的构成,是否属于敏感产品,产品单价是否偏高;
3、出口产品所耗原材料构成,原材料单价是否偏高,原材料来源地及运输情况;
4、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构成,是否使用废旧物资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等;
5、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仓库保管帐、现金帐、产量核实是否规范;
6、企业委托加工、外购产品出口,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是否支付货款或加工费;
7、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是否齐全,是否与出口销售帐一致。
对由于是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总产能保持稳定的,可排除疑点;对采取委托加工、外购产品出口的,如业务属实,应重点规范其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有关财务和仓管人员宣传出口退税骗税的危害;对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及时采取评估、函调和移送稽查等措施。
第三十条 对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风险预警的,应核实以下内容:
1、出口产品所耗原材料构成,原材料单价是否偏高,原材料来源地及运输情况;
2、原材料消耗情况,特别应注意从原料与产品重量关系、重要辅助材料、耗能(电、煤)等方面推算其产能,并与同行业对比;
3、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构成,是否使用废旧物资或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等;
4、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仓库保管帐、现金帐、产量核实是否规范;
5、企业委托加工、外购产品出口,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是否支付货款或加工费;
对生产经营稳定、产能与同类企业相符、内控制度健全的,可排除疑点;对采取委托加工、外购产品出口的,如业务属实,应重点规范其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有关财务和仓管人员宣传出口退税骗税的危害;对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及时采取评估、函调和移送稽查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出口敏感产品风险预警的,应核实以下内容:
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情况,货物是否已出口;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和出口合同签订情况,确定是代理出口还是收购出口;
3、出口货物来源地情况,是否属于骗税高发地区;
4、出口货物资金流转情况,是否存在“买单”、“借权”等不规范业务形式;
对已发函两次以上且回函正常的出口企业,可排除疑点;对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向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退税进度表缓慢风险,应核实以下内容:
1、出口企业出口报关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代理报关行不及时退回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情况;
2、出口货物结汇是否存在特殊情况,结汇是否及时,外汇核销是否及时;
3、出口退税申报操作是否熟练,是否存在单证已收齐不能按时申报情况;
4、退税审核信息是否存在缺失现象和缺失原因;
5、已审核退税未及时办理退库是否有特殊原因;
6、退税计划是否满足需要。
对由于企业收集单证、收汇核销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退税进度缓慢,应及时向企业指出,并提前向外经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审核信息缺失、申报业务不熟练的,税务机关应加强辅导;对退税计划不足的,应加强与上级税务机关的联系,争取退税计划。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应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预警处置工作,建立规范的预警处置工作流程,严格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预警的处置和反映能力,防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
第三十四条 税务人员在出口货物税收预警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未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处置出现出口偷骗税案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风险预警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税务人员,市局将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处置通知书(略)
附件2: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核查通知书(略)
附件3: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风险处置情况反馈书(略)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