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08]19号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是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点装备制造领域之一,调整进口税收政策是振兴国内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生产的重大政策。各地要充分重视政策调整的契机,给企业传递政策导向,推动产品升级。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国内为开发、制造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的生产企业。各地对辖区内生产非公路矿用自卸车的企业要加强宣传,对于进口该文件所列编码商品的企业,动员做好退税申报工作。退税申请格式参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内容,申请材料可由当地财政部门上报至省财政条法税政处,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退税申请。
附件:财关税08020号(略)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西分公司)为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对全省中石化系统实...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