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函[2008]49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烟草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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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烟草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8]4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3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中国烟草公司江西分公司反映,全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在计缴烟草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时,因计算方法的不同,影响了企业纳税核算。为公平税负,促进企业发展,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7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烟草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方法统一为:应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贷方累计发生额+库存商品借方累计发生额)×40%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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